各相关学位授予点及依托建设学院:
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<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>的通知》(学位〔2020〕25号)规定,新增学位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,均应接受专项合格评估。为持续推进我校学位点建设,深化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,全面总结各学位点建设成效,确保顺利通过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,现就《硕士专业(学术)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-各指标任务建设情况统计表》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填报范围
2025年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位授予点(以下简称“学位点”),我校涉及学位点名单如下:
1.学术学位点:材料科学与工程
2.专业学位点:电子信息、机械、资源与环境、土木水利、翻译、法律、国际商务、国际中文教育、设计
二、材料报送
各学位点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、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制定的《2025年专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》(各教指委网站可下载),并对照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》《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(2024年)》等文件要求,完成此次填报工作。
各学位点在2026年4月23日前完成撰写与审核工作,并将纸质版(加盖学院公章,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)交至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郭老师处,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:1159516964@qq.com
三、工作要求
各学位点须高度重视,组建专项工作团队,系统梳理学位点建设情况,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,科学制定后续建设计划,确保报告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、重点突出。
附件1: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
附件2: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(2024年)
附件3:XX类硕士专业(学术)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-各指标任务建设情况统计表
研究生处
2026年4月10日